114年度司促字第1896號
代 理 人 歐昭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1)新臺幣肆萬零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參仟伍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