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076號
債 權 人 李雅齡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森之屋國際有限公司、劉萬隆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森之屋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列「劉萬隆」為
本件債務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
系爭支票未遵期提示,不得對支票
背書人劉萬隆主張背書人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