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18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首旗
債 務 人 陳壬雙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參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