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360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林仕隆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本件期付金為新臺幣(下同)19,900元抑或15,600元?(依民國114年7月21日具狀
所載期付金與緩期清償協議書所載不相同。)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