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374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俊輝
林咸亨
債 務 人 張家瑋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貳佰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點○一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
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零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一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