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410號
債 權 人 泰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賴俊光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參照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666號裁判之意旨,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400條第1項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已有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389號核發之支付命令,肯認債權人對債務人賴俊光已有合法之執行名義,尚無就同一債權重複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故本件之聲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