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416號
債 權 人 江驊格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弘岩工程有限公司、史瑞颺、史竣鎧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弘岩工程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公司設址於臺南市○區○○街00號1樓,有本院
依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另查債務人史瑞颺、史竣鎧
現設籍之住所均為臺南市○區○○路00巷0號5樓之3,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對其三人均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