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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9424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424號 債 權 人 潔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魏凱榆即華暘實業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 陳報債權人潔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各為何?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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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