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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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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95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00號
債  權  人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

法定代理人  龔嘉德  
代  理  人  陳靜玫  
債  務  人  林曉芳  






一、債務人林曉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務人余源春現設籍於苗栗縣通霄鎮,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前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