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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95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14號
債  權  人  聚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家明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本票影本所示發票人為聚德科技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㈡提出債務人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本件請求金額究為何?(新臺幣17,009,222元或新臺幣17,369,222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