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514號
債 權 人 聚德科技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對債務人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
本票影本所示發票人為聚德科技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㈡提出債務人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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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本件請求金額究為何?(新臺幣17,009,222元或新臺幣17,369,222元)」,此項裁定債權人已於民國114年8月14日到院領取,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