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57號
債 權 人 林立聖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又春工程行、億鑫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
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件債權人
乃各本於自己之
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確認請求標的一、對債務人又春工程行之利息起算日為「113年9月27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提示日即
退票日起算。)
三、確認附表支票票號AL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為「113年9月27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四、特此裁定。
五、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