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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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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96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642號
債  權  人  現代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秋  
代  理  人  李易騰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宗穎即吳政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吳宗穎即吳政穎(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1樓)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承攬契約書影本。
    ㈢確認事實理由欄中「本人李易騰」在113年9月26日承包由吳宗穎轉包發工程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