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642號
債 權 人 現代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易騰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吳宗穎即吳政穎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吳宗穎即吳政穎(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1樓)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事實理由欄中「本人李易騰」在113年9月26日承包由吳宗穎轉包發工程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