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652號
債 權 人 揚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張家銘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所欲請求債務人為何人?
⑴如僅張家銘一人,請具體指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其
法律依據。
⑵如尚有其他債務人,請補正其名稱、法定代理人及是否與張家銘負連帶清償責任。
⑶
本件原聲請所提證據一、二、三,僅證據一、二有以張家銘為連帶
保證人,請重新計算張家銘所應給付之金額,提出釋明文件並重新陳明請求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