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656號
債 權 人 青松長照社團法人附設臺中市私立烏日青松住宿長
照機構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吳宗翰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請
陳報債權人之設立登記資料或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併提出其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請確認事實理由二
所載債務人未使用長照服務天數之費用34,164元金額是否有誤?(因與計算式金額35,164不符)
㈢請提出請求金額35,164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