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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9731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731號 債 權 人 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劉公啓即銘冠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債務人姓名劉公啓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㈣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㈤確認債務人訂購汽車零件之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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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