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97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73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朱耑行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宏邑興業有限公司、林明清、游美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宏邑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宏邑興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三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