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73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朱耑行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宏邑興業有限公司、林明清、游美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陳報債務人宏邑興業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宏邑興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三人「
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