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846號
債 權 人 林正立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補正對債務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請求之
法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㈢補正債權人診斷證明書及癌症門診、出院之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