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851號
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胡嘉華即胡瑞春之
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
本件係因①胡嘉華繼承胡瑞春之債務而對胡嘉華請求,或②是對胡嘉華本人債務而請求?如係對胡嘉華本身所負債務請求,請更正
當事人欄為胡嘉華,並提出胡嘉華之相關承租文件。
㈢確認林楷芳是否為本件債權人之代理人?如是,請具狀陳報;
委任狀請補蓋林楷芳之印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