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858號
債 權 人 張景清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共享世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7月29日
寄存於債權人送達處所所在地之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