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95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冠豪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百億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蔡鎧程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本件請求聲明欄
所載按〝年息2.5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7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