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025號
代 理 人 黃世昌
黃忠義
一、㈠債務人黃秭璇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依前開利率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黃秭璇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忠義負清償債務之責。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