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0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3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致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致涵前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42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56,514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9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帳卡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