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04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邱太乙
債 務 人 黃杏婷即你好餐飲企業社(歇業)
黃杏雅
一、⑴
債務人黃杏婷即你好餐飲企業社、黃杏雅應向
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壹佰伍拾參元,及如附件附 表一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⑵債務人黃杏婷即你好餐飲企業社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零伍元,及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⑶債務人黃杏婷即你好餐飲企業社、黃杏雅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