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04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蔡易道
一、
債務人林恆伍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林英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尤亮智律師管理賴冠璇繼承被繼承人林英吉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陸拾玖萬肆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恆伍繼承被繼承人林英吉之遺產範圍內之財產、尤亮智律師管理賴冠璇繼承被繼承人林英吉之遺產範圍內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尤亮智律師於管理被繼承人賴冠璇之遺產範圍負清償債務之責。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