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0558號
債 權 人 蕭國清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尚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好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新臺幣356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或匯款收據等影本)。
㈡確認債務人尚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請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釋明葉家良、葉育銘與債務人尚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好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何關聯?
㈣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利息。)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7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