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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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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0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61號
債  權  人  廖婕雯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吳鄭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利率為年息5%計算利息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狀附借款約定書為無息計算)。
    ㈢提出有無約定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因狀附借款約定書之清償期為116年6月30日,若如約定,並請陳報已到期之請求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