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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0843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843號 債 權 人 鄭啟霖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利堂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曹展源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㈢確認債務人利堂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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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