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0848號
債 權 人 吳淑美
劉子頡
許家騰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榮升冷凍實業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次按
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二、㈠
本件債權人吳淑美聲請對債務人榮升冷凍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榮升冷凍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于馨已將戶籍遷入臺中○○○○○○○○,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
是以,債權人吳淑美聲請對債務人榮升冷凍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違反
首揭規定,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㈡債權人劉子頡、許家騰二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劉子頡、許家騰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