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085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睦鑫
債 務 人 億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
第三人即債務人陳淑貞(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積欠
聲請人即債權人新臺幣1,157,83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業經取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執乙字第6428號
債權憑證。
嗣聲請人即債權人於113年9月23日持
上開執行名義向
鈞院民事執行處聲請
強制執行第三人即債務人陳淑貞任職在
相對人億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應領薪資債權3分之1,亦經鈞院民事執行處於113年10月16日發給113年度司執卯字第156158號
扣押命令暨113年11月15日移轉命令,命相對人將第三人即債務人陳淑貞每月應領薪資於3分之1範圍內扣押,並移轉由聲請人即債權人收取每月應領各項薪資3分之1(包括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但相對人億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收受上開
執行命令後,並未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於法定期間10日內
聲明異議,亦未依 鈞院所發之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之內容給付聲請人,聲請人曾多次催告,相對人億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均置之不理。
㈡第三人即債務人陳淑貞每月薪資以28,429元為基準=85,284元【(以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341,150/12=28,429)/3*9】,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第1項規定計自民國113年11月起至114年7月止期間為
訴訟標的金額。
㈢相對人億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向 鈞院聲明異議,亦未依 鈞院所發之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之內容給付聲請人,顯已違反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第12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等相關規定,請求相對人億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上開金額新臺幣85,284元之扣押薪資,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㈣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
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扣押命令.移轉命令.通知函.債權憑證.附表.財產所得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