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1152號
債 權 人 張詩宏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鐘家凱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
聲請狀末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影印本代替。)
㈡確認債務人為鐘家凱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臺北市政府
消費者保護官協商消費爭議案紀錄被
申訴人為鑫達車業有限公司不相符。)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