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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1212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212號 債 權 人 晨英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昶紘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請 陳報債權人已支付價金及 違約金之金額各為何,並列出違 約金金額之計算式。 二、陳報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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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