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1387號
債 權 人 協鐽工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鄭文德即瑞勝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訴訟標的金額及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陸陸陸貳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請寫出數詞單位,如:萬、仟、佰、拾。)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