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139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世瑜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佶德旺有限公司、陳文山、張美珠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經查債務人佶德旺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陳文山已死亡,請表明債務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債務人佶德旺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