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14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41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賴嘉慧  

上列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良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林良岸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借款契約書,借款人為吳千翊林良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38萬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