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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15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556號
債  權  人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易璋律師即許聖恩之遺產管理人、陳保源律師即李姵妏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許聖恩之還款明細表及尚欠餘額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