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1557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連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傑盛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敘明對債務人張傑盛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並確認
本件之債務類型為何,並更正請求聲明之記載。(依汽車貸款借據所示張傑盛為一般
保證人)。
㈡提出債務人連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