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1557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連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傑盛
人
一、
債務人連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計付新臺幣捌佰元
違約金,逾期第二期計付新臺幣壹仟元違約金,逾期第三期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連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傑盛負清償債務之責。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