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1572號
債 權 人 莊冠禎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成侑
不動產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30,875元之計算式。
㈡確認債務人為「永慶不動產國圖館成侑加盟店(成侑不動產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並陳報正確債務人名稱為何?
㈢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
系爭房屋經解除後仍得領取傭金之釋明文件(含屋主是否給付仲介費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