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165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楊晧儀即楊秀英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肆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一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