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181號
代 理 人 劉哲銘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零玖佰玖拾陸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⑵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⑴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⑵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其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