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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18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835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郁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與聲請狀相符之「機車分期」契約影本,或更正聲請狀原因事實及繳款明細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