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1872號
債 權 人 曹禹辰即聲藝無限音像工坊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混合體音像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㈢陳報債務人混合體音像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並請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725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新臺幣15,725元已包含裁判費500元,此500元之金額屬於重複聲請,
法律上已在請求標的之聲明羅列此筆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故應扣除裁判費500元之請求。)
㈥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