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1872號
債 權 人 曹禹辰即聲藝無限音像工坊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混合體音像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
陳報債權人聲藝無限音像工坊之負責人姓名為何?㈢陳報債務人混合體音像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並請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㈣確認本件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㈤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725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新臺幣15,725元已包含裁判費500元,此500元之金額屬於重複聲請,
法律上已在請求標的之聲明羅列此筆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故應扣除裁判費500元之請求。)㈥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此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