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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18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872號
債  權  人  曹禹辰即聲藝無限音像工坊


債權聲請債務人混合體音像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陳報債權人聲藝無限音像工坊之負責人姓名為何?㈢陳報債務人混合體音像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並請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㈣確認本件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㈤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725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新臺幣15,725元已包含裁判費500元,此500元之金額屬於重複聲請,法律上已在請求標的之聲明羅列此筆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故應扣除裁判費500元之請求。)㈥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此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