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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19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90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理查喬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相對人理查喬治居留證影本。 
  ㈡得對相對人理查喬治請求之釋明文件,或徐為治即為理查喬治之證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