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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20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036號
債  權  人  全業汽車托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鴻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全業汽車「托」吊有限公司抑或全業汽車「拖」吊有限公司?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相符之印文(台端所附承攬契約書與聲請狀所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