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2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138號
債  權  人  朱慶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清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於114年8月25日補正債權人為仕峻實業有限公司,應具狀更正債權人為仕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朱慶鴻,並補仕峻實業有限公司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