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2141號
債 權 人 誠宏智慧財產服務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惠丞醫材股份有限公司、鄭博仁、王淑燕、鄭國隆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提出債務人惠丞醫材股份有限公司、鄭博仁、王淑燕、鄭國隆委託債權人辦理「安全針筒」專利事務之釋明資料(如:委託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請求
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對債務人鄭博仁、王淑燕、鄭國隆之請求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