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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0號
債  權  人  九龍灣通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玲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大統雲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大統雲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為「大統雲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林振發」之記載是否有誤?並請確認登記地址是否係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6「號」之1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