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230號
債 權 人 九龍灣通風企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大統雲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大統雲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
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為「大統雲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林振發」之記載是否有誤?並請確認登記地址是否係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6「號」之1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