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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23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62號
債  權  人  懋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國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000即廖耕毅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廖耕毅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被繼承人廖耕毅之繼承系統表。
    ㈢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聲明。
    ㈤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㈥確認利息每月以28000元計算利息即年息16.8%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利率超過年息百分之十六部分,其約定為無效(即最高得請求利率為年息16%。)
    ㈦陳報廖耕毅之繼承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