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2362號
債 權 人 懋勝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000即廖耕毅之
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被
繼承人廖耕毅之除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
拋棄繼承或
限定繼承之聲明。
㈤確認
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㈥確認利息每月以28000元計算利息即年息16.8%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利率超過年息百分之十六部分,其約定為無效(即最高得請求利率為年息16%。)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附註: